(2017)陕1022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啟农、方淑凤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啟农,方淑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2民督26号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游,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庾岭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黄啟农,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申请人:方淑凤,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黄啟农之妻。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黄啟农、方淑凤在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庾岭支行贷款37000元,用途是购房,期限二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该笔贷款已于2014年11月21日到期。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本金400元,现结欠贷款本金36600元;于2015年3月28日和2015年6月30日分别清息173.64元和151.25元。经申请人单位职工多次上门催要,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剩余还款义务。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啟农、方淑凤偿还贷款36600元本息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4日起按照合同月利率10.83‰计算止2014年11月21日的银行利息和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按逾期月利率16.245‰计算的��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啟农、方淑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庾岭支行贷款36600元本息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2月4日起按照合同月利率10.83‰计算止2014年11月21日的银行利息和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按逾期月利率16.245‰计算的逾期利息,已偿还利息予以抵消)。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黄啟农、方淑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曰起15曰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