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与成都洁宏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成都洁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749号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金港盛世华庭6栋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1842A。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洁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10幢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75876392。法定代表人李忠义。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洁宏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图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