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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6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杨丽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杨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卞利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延娟,该行员工。被告:杨某,女,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诉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