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运娜与胡自稳、聂继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娜,胡自稳,聂继文,锦宏重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巧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808号之一原告:赵运娜,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白,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自稳,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继文,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锦宏重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双马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胡自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荣,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第三人:赵巧俭,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原告赵运娜(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自稳、聂继文、锦宏重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巧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锦宏重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