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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党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党,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党。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王晓党与XX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370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本院已将其名下的楼房查封,现案外人计连成对查封的楼房已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财产,本院决定待被执行人XX已被查封的楼房产权审理完毕后再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