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东跃陆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8号兆丰嘉园商业楼。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中,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发现新证据,另行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孙戴泉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