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2017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号二轮摩托车沿瓜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渊泉街交叉路口南侧时车辆倾翻,致使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轻微道路交通���故。经鉴定,高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6mg/100ml。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何某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