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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永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圣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涛及其辩护人张秉纲、郭圣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杨永涛以帮助被害人范某储存貂皮赢利为由,骗取范某款项48.3万元,后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开支。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被害人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45万元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丰某、谭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押清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平安普惠、恒昌公司、证大财富借款公司出具的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无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永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世山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建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