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恒烨电容器有限公司、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恒烨电容器有限公司,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兴恒烨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槐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L2031143-1。法定代表人:景跃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下符镇沈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575704105。法定代表人:叶阳富,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恒烨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287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亿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安徽省霍山县的房产及土地。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