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喻锋与钟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锋,钟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喻锋,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钟诚,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法定代表人:钟诚,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钟诚名下有渝HA0x**、渝HA2x**、渝HAx1**、渝HAx5**四辆机动车,但被执行人钟诚未实际占有车辆。钟诚原来经营的秀山渝东南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秀山县花灯世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幺妹子火锅总汇、秀山县渝东南喜宴楼现均已停止营业。钟诚名下也没有大额存款、和房屋。本院没有查控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诚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臣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