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华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华,女,1980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金融业务人员,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学政,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雯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华及辩护人李学政、宋雯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已判刑)等人以四川眉山同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主动联系张建(另案处理),由张建以深圳市名言柏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2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违法发放贷款1400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8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700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夹江县文福陶瓷原料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143万元,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2014年3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顺益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667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2014年4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成都维尼礼品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钟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有自首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华只是涉案贷款违规发放的经办人之一,应追究最终审批责任人的责任,涉案每笔贷款的抵押物已经过复评,贷款未收回的损失应经过必要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之后才能认定,被告人钟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钟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已判刑)等人以四川眉山同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主动联系张建(另案处理),由张建以深圳市名言柏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2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违法发放贷款1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1378.32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457.83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名义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8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392.86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160.72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东坡区军建建材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695.35万元,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205.3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夹江县文福陶瓷原料经营部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志创新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1143万元,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目前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0元。2014年3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眉山市顺益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667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387.68万元,与另外一笔700万元贷款共用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为579.23万元。2014年4月,被告人钟华在办理王正宇等人以成都维尼礼品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贷款过程中,采取同样方式,由张建以深圳市乾园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签购销合同,开具成都银行金牛支行承兑汇票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成都银行垫款金额为296.02万元,与另外一笔800万元贷款共用抵押物经后期复评价值约为440万元。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钟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成都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书,证人杨某、王正宇、蔺某某、张某、李某某、罗某某、周某、王某某、谢某、张某、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债务确认书,工作履历情况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成银行金牛[2014]14号、[2012]472号、[2010]127号、[2012]522号、[2010]127号文件,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购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贷款发放、回收明细,银承实际发放敞口金额,贷款抵押物复评情况,贷款抵押物评估报告,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行级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投票表决表,还款凭证,成都市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实施细则、成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贷款资料,(2016)川0106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华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华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贷款人均系直接联系被告人钟华,并由被告人钟华经手办理贷款手续,虽然每笔贷款的发放都按程序经过了审查,但被告人钟华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是否应追究发放贷款最终审批责任人的责任,不是本案应解决的问题,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钟华只是涉案贷款违规发放的经办人之一,应追究最终审批责任人的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钟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三十六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敏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