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奔、黄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奔,黄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黄奔,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黄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奔与被执行人黄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