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68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60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东寨镇三马营村人,农民,住三马营村。被告王某,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生,宁武县东寨镇三马营村人,现服刑山西省阳泉市第二监狱。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于1981年举办婚礼。婚后生育大女儿王海燕,长子王海峰,次子王小峰,三子王炯盛,均已成年。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座落于宁武县东寨镇三马营村正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的一处院子。被告于2015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服刑于山西省阳泉市第二监狱。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宁武县东寨镇三马营村正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的一处院子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双方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