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黑龙XX雨农业植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玉花买卖合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XX雨农业植保有限公司,刘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XX雨农业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波,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玉花,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XX雨农业植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