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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536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仲崇风、陈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崇风,陈守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536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公司职员。被告:仲崇风,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守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仲崇风、陈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