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要、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要,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要,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上诉人梁要因与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1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梁要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裁定。一审认定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主体资格不存在,本案的诉讼目的已不能得到实现的事实,不是梁要的行为造成,梁要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的责任在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是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拒不完全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造成的。本案的责任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该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是渎职,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开封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赔偿或者撤销该裁定,恢复破产清算组织,将本案执行完结。梁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梁要缴纳2010年3月至2014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72699.67元、医疗保险金3804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0)汴民破裁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已按照《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完结,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终结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梁要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不能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缴纳。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梁要起诉的被告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已于2013年12月9日被终结破产程序,开封中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梁要所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要的起诉并无不当,梁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梁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