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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卓光贵、何美英等与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天赐,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美英,卓光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天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建省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西辛南区乙62号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原审被告:何美英,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卓光贵,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上诉人柳天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美英、卓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0113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天赐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柳天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