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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贺有与被告杨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贺有,杨宗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49号原告:任贺有,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宗昌,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任贺有与被告杨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