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贺有与被告杨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贺有,杨宗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49号原告:任贺有,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宗昌,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任贺有与被告杨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