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丰富清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富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富清,男,彝族,1994年1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农.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富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品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富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4时许,被告人丰富清闲逛至瑞丽市美发店时发现店门没有关严,留有空隙,便钻入店内,将店内两部价值分别为3240元的金色苹果牌电脑,一部价值900元白色联想手机以及现金90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富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丰富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4时许,被告人丰富清闲逛至瑞丽市美发店时发现店门没有关严,便进入店内,将店内两台金色苹果牌电脑、一部白色联想手机及现金9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台金色苹果牌电脑价值6480元,白色联想手机价值9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丰富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富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丰富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富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