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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文功与被告李路路、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功,李路路,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172号原告:郝文功,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琴,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路路,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幢10层1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97503)。代表人:刘彬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功与被告李路路、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83元。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