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玉成与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成,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101号原告:周玉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芬,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131室。法定代表人:岳耀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阳,男,1990年7月3日出生。原告周玉成与被告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玉成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艳、利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周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证照,并协助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车辆的品牌型号:BJ1101VEJFA-S,车牌号:×××,发动机号:1023499,车架号:×××,吨位:4.99吨)挂靠到被告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合同有效期为四年。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向原告收取服务费2000元,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2015年3月16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合同。原告在交纳给被告下一年度的各项管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车辆,一年期满后,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办理。2017年4月8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擅自闯入原告住所,强行将车辆开走,并要求原告交纳挂靠费、会员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32078元后才能把车取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而其强行开走、扣押原告车辆行为,则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利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车辆确实在被告处,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证件也在被告处。只要原告同意给付被告挂靠费4000元,会员费1200元,保险费5718元,修理费1000元,营运证超期罚款5000元,二级维护费960元,找寻原告车辆花费5000元,车入户的10000元抵押款等,上述合计35078元,被告即同意交换原告车辆及相关证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利源公司,乙方周玉成;乙方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挂靠到甲方的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营运。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并定期上缴税费;在挂靠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乙方服务费2000元。甲方为乙方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本合同有效期为四年。合同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庭审中,原告认可上述合同到期后,口头和被告续订了一年的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挂靠费。上述事实,有周玉成提交的挂靠协议书、票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周玉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有效期为四年,由于挂靠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现该协议已经终止,原告认可的一年口头约定亦到期,故兴隆公司应当协助周玉成办理争议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且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已经到期,故被告应当将该车辆及相关证件返还原告。被告就其辩称意见未提供证据且在本案中未提反诉,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车辆过户至周玉成名下,过户费由周玉成承担;二、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车辆及该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利源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