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永楼、郭根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陈永楼,郭根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郑栋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永楼,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郭根志,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永楼、郭根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