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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37之二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光。委托代理人张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委托代理人王优,特别代理。被告樊荣。委托代理人彭刚,特别授权。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1元,诉讼保全费3326元由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