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37之二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光。委托代理人张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委托代理人王优,特别代理。被告樊荣。委托代理人彭刚,特别授权。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1元,诉讼保全费3326元由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