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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额尔德木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额尔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给付欠款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5000元及执行费27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左民初字第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