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超与被申请人谭象山、董艳丽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超,谭象山,董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3号申请人:周超,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谭象山,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董艳丽,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周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泰兴小区南楼×单元××室住宅楼予以保全。申请人周超以其名下的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谭象山、董艳丽名下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泰兴小区南楼×单元××室的住宅楼一幢。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二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二、冻结申请人周超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万元(卡号:×××),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周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鑫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