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海阳森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阳森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11号原告:上海阳森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9138号B-191。法定代表人:冯建川,总经理。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住所地江苏省启东人民中路683号13楼。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1205。法定代表人:李卫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森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阳森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