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孟鲜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孟鲜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326号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清开路199号楼。负责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孟鲜奇,男,1993年9月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孟鲜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