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斌诉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79号原告:林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衡阳路二段92号。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下南街。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原告林斌诉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林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林斌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