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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姜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姜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496号原告:郑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被告:姜某,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被告:姜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南溇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城南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姜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姜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对姜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