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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殷培红与张健华、张宝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培红,张健华,张宝兰,张秀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初1783号原告:殷培红,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健华,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张宝兰,女,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张秀芳,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海安县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殷培红与被告张健华、张宝兰、张秀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培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被告张健华、张宝兰、张秀芳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培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三被告以所谓原告与其母亲王芝凤发生纠纷导致王芝凤病发住院为由,到原告家中谩骂、恐吓。5月24日下午,三被告将原告家门撬开,将王芝凤安置到原告床上照顾。王芝凤去世后,三被告在原告家中停放安置尸体的冰柜,摆设灵堂,并将原告丈夫和女婿打伤。5月27日,在在派出所民警的干涉下,三被告才将尸体灵堂撤回家中料理后事。7月5日夜里十点多钟,现被��又原告家中的围墙推倒,栅栏、门窗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张健华、张宝兰、张秀芳辩称,1.被告张健华砸坏围墙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围墙是原告非法建造的,影响了被告家的通行、通风、采光和污水流向,造成被告家通行不畅、墙体潮湿、庄稼被淹。我方可以提供原告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底册的复印件,证明原告东西方向的实际面积已经侵占他人家的土地,也有照片可以证明原告未经被告家许可非法建造的围墙侵占了双方共有的巷道,影响了通行和采光。2.被告方的母亲王芝凤被原告故意骂死打死,在极度悲伤的状况之下,被告方为了让原告出面处理此事行为有所不当可以理解,算不上过错。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健华、张宝兰、张秀芳赔偿原告殷培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97927.67元,扣减其垫付的7450元,仍给付原告殷培红90447.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人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74,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如义务人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殷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健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方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