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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艳平与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平,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11行初19号原告:高艳平,女,1973年2月19日出,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义闯,局长。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国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向科,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彬,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艳平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房屋拆除的紧急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高艳平系平顶山市湛河区牛庄村村民。2017年1月1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编号:【2017】001号危险房屋拆除的紧急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复议,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平建复决【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该复议决定于3月13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规定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根据该规定,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规定叶县人民法院管辖湛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到有管辖权的叶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艳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甄松淼审判员  王丽香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