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冯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67号原告:李俊英,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建平,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李俊英与被告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俊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撤回对被告冯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