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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冯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67号原告:李俊英,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建平,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李俊英与被告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俊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撤回对被告冯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