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传雯、任红旭等与德州建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雯,任红旭,德州建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薛儒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458号原告:任传雯,女,2004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任红旭,女,2012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两原告之母),女,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安,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建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黄东村。被告:薛儒银,男,1979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德州市陵县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传雯、任红旭与被告德州建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薛儒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任传雯、任红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6900.5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传雯、任红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东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人民陪审员 钟伟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