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422号原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