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骆云昌与马福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云昌,马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骆云昌,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福秀,男,回族,1964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骆云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福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骆云昌与被执行人马福秀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力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