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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会跃与马平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跃,马平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523号原告:张会跃,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生,住栾川县。被告:马平海,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跃与被告马平海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但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武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