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字2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与童恩嵘、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童恩嵘,李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字25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负责人何哲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广平,平江支行员工。被告童恩嵘。被告李建平(系童恩嵘配偶。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与被告童恩嵘、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字2516号民事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三页第四行的童子鸡恩典嵘更改为童恩嵘;第五页第十七行的江县新城区更改为平江县新城区。审 判 长 苏光辉审 判 员 毛英雄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