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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字2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与童恩嵘、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童恩嵘,李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字25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负责人何哲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广平,平江支行员工。被告童恩嵘。被告李建平(系童恩嵘配偶。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与被告童恩嵘、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字2516号民事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三页第四行的童子鸡恩典嵘更改为童恩嵘;第五页第十七行的江县新城区更改为平江县新城区。审 判 长  苏光辉审 判 员  毛英雄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