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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康平与黄云孝、郭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康平,黄云孝,郭德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66号之一原告:程康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黄云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郭德龙,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霞西镇霞西村蔬菜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146135XQ。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康平与被告黄云孝、郭德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云孝、郭德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的轩逸牌轿车中价值12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李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