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与牛春华、李书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牛春华,李书旺,张苏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3419号原告: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园区慈梅寺杜营组。法定代表人:朱承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河南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牛春华,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2月11日,住西峡县。被告:李书旺,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4月3日,住西峡县。被告:张苏玉,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25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春华、李书旺、张苏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春华、李书旺、张苏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春华、李书旺、张苏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西峡县国华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