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催1号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恩源,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银行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200053/26099573,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8日,出票人为河北赛帝路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丽水青田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丽水青田支行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畏审 判 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