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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水县晋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晋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918A。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文水县晋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6686093855。法定代表人:陈履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晋大贸易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756927.5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679182.5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24759.00元,执行费1919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3794.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756927.5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