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韶华与赵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韶华,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李韶华,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赵华,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2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韶华笔记本电脑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脑桌组合书柜一套、四门木质衣柜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