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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段忠彬申请执行王世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忠彬,王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段忠彬,男,194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世福,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福于2017年5月12日已经将争议的涉案土地倒出,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忠彬,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