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应忠庆、吴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忠庆,吴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忠庆,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吴亚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执行应忠庆与吴亚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亚明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吴亚明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账户系其工资账户,也是家庭生活唯一来源,被冻结后,致其及所抚养的女儿无法生活。同时,其表示每个月工资收入的500元用于偿还本案。另其同意已被冻结的在交行的账户存款可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