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易同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易同蔺,易伟,黄开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8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083XL。法定代表人刘国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文品,贵州省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同蔺,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伟,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开德,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现被羁押于贵州省忠庄监狱。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同蔺、易伟、黄开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汝坤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守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