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简平振、李志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平振,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简平振,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志坚,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宜丰县石市水文站职工,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简平振申请执行李志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李志坚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