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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梦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888号起诉人:吴梦田,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梦田的起诉状,称2014年3月25日,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铜陵分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华业铜陵分公司承建安徽省池州市丽辉航空器具制造园工程。华业铜陵分公司与起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起诉人施工,并交付100万元保证金。2014年7月14日,起诉人分五笔将保证金汇至华业铜陵分公司负责人胡恒桂账户,华业铜陵分公司出具了工程保证金收据。2015年7月6日,华业铜陵分公司被注销,之后该工程一直未能开工,就保证金退还问题,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判令: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起诉人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安徽省池州市丽辉航空器具制造园工程发包给起诉人施工,并交付100万元保证金。后因该工程一直未能实际施工,现起诉人要求返还100万元保证金,故本案系为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梦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党 勇书 记 员 俞明娟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