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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亮与袁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袁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895号原告刘亮,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袁小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袁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