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亮与袁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袁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895号原告刘亮,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袁小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袁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