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0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易斌文与黄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斌文,黄焕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053号之二原告:易斌文,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黄焕冬,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斌文诉被告黄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斌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斌文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斌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易斌文负担。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