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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雪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雪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935号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白岩路49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14215。法定代表人:张革,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雅,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汪雪莉,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雪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洪 来源: